关于修订学院科研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多出高水平、国际化的成果,实现我院科研规模增长与质量提升联动。同时,也考虑到当前科研奖励经费来源不足的实际情况,学院决定对《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经济学院[2008]4号)(见附件)做部分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科研成果奖励部分
第4条,修改为:
以我院在职人员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每篇给予20000元的奖励(学术短文、书评及学术会议综述减半);在其他学科权威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10000元奖励(学术短文、书评及学术会议综述减半)。
第6条,修改为:
以我院在职人员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被国际人文社科研究论文检索系统(SSCI)收录的,每篇给予25000元的奖励;被SCI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5000元;被EI 、ISSHP、ISTP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2500元。
第7条,修改为:
上述国际发表(收录)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院在职人员的,按获奖标准的130%均等分配奖励金;如果我院在职人员为非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按获奖标准的30%给予或均等分配奖励金。
二、科研项目奖励部分
第1条,修改为:
以我院在职人员为第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含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每项奖励20000元;国家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每项奖励5000元;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省部级重点课题,每项奖励2000元。上述项目另外再按到款额给予1%的奖励。
上述修订意见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终考评起执行,由学院科研科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20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