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处关于申请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5-03 来源: 165

各学院:

  接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浙教资中心[2008]3号文件通知,根据我省2008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现就我校组织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我校教师队伍中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
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艺术类、专职学生思政人员及从事实验教学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通过考试。
  (3)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校医院体检合格。
    6.
专职学生思政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应开设一门及以上课程。
  已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第1、2、3、5项条件。

  二、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在本校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向各学院人事科索取,表格填写规范请浏览《填表须知》(点击下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学院或单位填写);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或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体检合格后由校医院提供);
  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只需提供1、2、3、5、6、7类申请材料;已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提交以上1、2、3、5、7类申请材料。
  (二)各学院组织人事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 、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三个要素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并填写《浙江大学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交学校人事处师资办(紫金港校区东3-104-8号房间)。
  (三)学校人事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学校认定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报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由省教育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交浙江省教育厅,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对于不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各学院人事科保存,其余申请材料退还本人。

  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安排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的统一部署,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4月27日
5月12日为个人申请阶段。我校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在职教师向学院组织人事科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学院根据申请人数向校人事处师资办领取有关表格。
  申请人准备好1张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于5月5日--12日到校医院体检,体检费用30元(自理)。对2007年下半年已经体检过的人员,带上原体检结果到校医院作缺项体检即可,体检费用5元(自理)。
  2.5月13-15日为考察评议、资格认定阶段。各学院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和评议,并由学院相关领导签字。学校对申请人的高校教师资格进行审核。
  3.5月16日到5月19日为信息录入和报批阶段。学校认定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材料,报省教育厅核准认定。

联系人:  王雅莉
    联系电话:88981743

 

                         浙江大学人事处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